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481执1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现住永安市。
被执行人:永安市燕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永安市五四路3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4817173019940。
法定代表人:陈美芳,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永安市燕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永安市燕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永安市燕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481民初27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偿还至2021年1月8日止拖欠申请执行人的劳务费82124.6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金额另计)及依法缴纳本案诉讼受理费926.50元、执行费1132元的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如实申报的财产情况。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永安市燕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登记情况,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仍依法通过总对总冻结了被执行人永安市燕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系统中登记的全部银行存款账户。2021年7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闽0481执1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伟显
审判员 许冬生
审判员 钟增贵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范秀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