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燕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永安市燕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81民初2706号

原告:***,男,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福建省南安市,现住永安市。

被告:永安市燕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五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173019940。

法定代表人:陈美芳,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生,福建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贤,福建众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永安市燕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于2020年9月15日以***与永安市燕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5元,减半收取215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罗奕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 琳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