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燕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永安市燕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481民初2707号

原告:***,男,195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现住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美良,福建旭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市燕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永安市五四路3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4817173019940。

法定代表人:陈美芳,职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生、林贤(实习),福建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永安市燕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燕江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美良,被告燕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生、林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燕江公司依法支付***挂靠燕江公司处经营所得劳务费用82,124.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燕江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以燕江公司名义参与福建海峡科化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零星维修工程招投标,中标后,工程交由***施工,同时,原、被告双方按约定,***向燕江公司支付用工人员管理费。2014年5月1日14时许,在施工中,因***的雇员陈建筑受伤,其伤情性质为工伤。之后法院判决燕江公司承担用工单位工伤保险责任,***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后,燕江公司就此扣押***在福建海峡科化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零星维修工程款132,934元,扣除***前后预借39,700元,扣除税金7,712.4元,燕江公司收取管理费3,397元,燕江公司尚欠***劳务费用82,124.6元。***依法在2019年1月24日向陈建筑支付了178,000元,2019年2月26日,(2017)闽0481执20号案件款全部代垫支付完毕。***认为,燕江公司无权继续扣押福建海峡科化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零星维修劳务费82,124.6元。现双方当事人无法将上述债务处理达成一致意见,为了维护***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燕江公司辩称,案涉诉讼请求及金额没有异议。对提供劳务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本案诉讼请求的劳务费与另案(2020)闽0481民初2706号有关联,希望法庭并案审理。

本院认为,燕江公司承认***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并表明对诉讼请求亦无异议,故本院对***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主张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燕江公司认为本案与(2020)闽0481民初2706号案件存在关联,希望法庭并案审理的请求,经查,(2020)闽0481民初2706号案件虽存在诉讼主体相同的事实,但系因***承担案外人陈建筑工伤连带责任后,向燕江公司追偿权纠纷,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存在合并的必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永安市燕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尚欠劳务费82,124.6元。

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3元,减半收取926.5元,由永安市燕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军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桂英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