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燕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永安市燕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圣和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481执25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永安市燕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永安市五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173019940。
法定代表人:陈美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和物流有限公司,住,住所永安市尼葛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61687279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人××市燕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和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和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最后一次总对总查控时间为2019年11月14日)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644844元、违约金154762.56元、履约保证金100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本案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