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481执235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执行人:***,男,196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被执行人:***,女,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被执行人:永安市燕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五四路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173019940。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永安市燕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永安市燕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永安市燕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申报财产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永安市燕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另案处置了被执行人永安市燕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永安市××商业营业用房和××房产,成交价分别为9829520元和3283112元,扣除二房产优先债权(银行抵押贷款)及相关费用,本案无余款可分配。另查,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永安市××路××、××小区××、××房产,均由本院(2018)闽0481执1169号案件处置,本案已申请参与分配。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最后一次总对总查控时间为2018年11月22日)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77366.6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案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因被执行人***、***、永安市燕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永安市燕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且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周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执行员***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