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西文钢结构有限公司

绵阳西文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1309号
原告:绵阳西文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翠屏村**(石马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刘华敏,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李景,总经理。
原告绵阳西文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绵阳西文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西文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绵阳西文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1.50元,由原告绵阳西文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晓月
书记员杨宝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