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04民初1267号
原告:绵阳西文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法定代表人:刘华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泽坤,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刘俊田。
委托代理人:衡尧,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泠洁,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绵阳中学实验学校,住所地:绵阳市园艺山。
法定代表人:瞿勇,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林刚,四川君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绵阳西文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中学实验学校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绵阳西文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西文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绵阳西文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670元,由原告绵阳西文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曾山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