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3432民初270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8月24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男,汉族,1998年7月5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男,汉族,1993年8月25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男,汉族,1965年1月20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女,汉族,1972年10月11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女,汉族,1972年10月11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五支,女,彝族,1973年3月8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吉克日哈,男,彝族,1958年3月2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四川省喜德县12号。
原告:***铁,男,彝族,1969年4月3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的日刚铁,男,彝族,1969年5月21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四川省喜德县。
被告:四川阳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越城镇文昌街C栋1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9年7月8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五支、吉克日哈、***铁、的日刚铁与被告四川阳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五支、吉克日哈、***铁、的日刚铁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支、吉克日哈、***铁、的日刚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支、吉克日哈、***铁、的日刚铁撤诉。
案件受理费862元,由原告***、**、**、***、***、***、**五支、吉克日哈、***铁、的日刚铁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