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阳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四川阳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3432民初270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8月24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男,汉族,1998年7月5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男,汉族,1993年8月25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男,汉族,1965年1月20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女,汉族,1972年10月11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女,汉族,1972年10月11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五支,女,彝族,1973年3月8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吉克日哈,男,彝族,1958年3月2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四川省喜德县12号。 原告:***铁,男,彝族,1969年4月3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的日刚铁,男,彝族,1969年5月21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四川省喜德县。 被告:四川阳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越城镇文昌街C栋1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9年7月8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五支、吉克日哈、***铁、的日刚铁与被告四川阳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五支、吉克日哈、***铁、的日刚铁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支、吉克日哈、***铁、的日刚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支、吉克日哈、***铁、的日刚铁撤诉。 案件受理费862元,由原告***、**、**、***、***、***、**五支、吉克日哈、***铁、的日刚铁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