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豫01民终3545号
上诉人陈红霞、河南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维信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维自动化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24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侯军勇独任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红霞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1、依法判令思维自动化公司、思维信息公司向陈红霞共同支付赔偿金208310.75元或经济赔偿金104155元;2、依法判令思维自动化公司、思维信息公司向陈红霞支付拖欠工资266.38元;3、依法判令思维自动化公司、思维信息公司协助陈红霞办理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手续。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思维自动化公司、思维信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从2019年10月思维自动化公司、思维信息公司开始计划进行裁员,陈红霞作为工龄为20多年的老员工,在思维自动化公司、思维信息公司的裁员名单中,思维自动化公司、思维信息公司单方违法降薪,在陈红霞××情况下××郑州市最低工资每月1900元来逼迫陈红霞辞职,虽然是陈红霞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但实质是思维自动化公司、思维信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思维自动化公司、思维信息公司违法降薪是执行其裁员计划,未受疫情影响,也未产生经营困难的情况,思维自动化公司、思维信息公司在2021年1月22日支付拖欠的工资不能改变其违法降薪的事实,陈红霞的工资拖欠情况应按应发工资认定;三、一审判决按实发工资计算陈红霞月平均工资没有法律依据,陈红霞的月平均工资应按应发工资计算为5080.75元;四、计算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月工资标准应按陈红霞的每月应发工资计算;五、思维自动化公司2020年1月16日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及决议内容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六、陈红霞2008年以前的工作年限也应计算到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中,结合陈红霞的工作年限20年2个月,思维自动化公司、思维信息公司应共同支付陈红霞赔偿金208310.75元或经济补偿金104155元。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陈红霞的上诉请求。
思维信息公司针对陈红霞的上诉,进行如下答辩:一、思维信息公司并未进行恶意裁员,公司发生暂时性的困难后,2020年4月份通过民主程序下浮工资方案,且已经制定相应的补发规则及困难救助制度,现2020年的年度目标达成以后,下浮员工的工资已经全部补发;二、思维信息公司下浮工资不具有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主观恶意,陈红霞的主张没有依据;三、陈红霞主张2008年之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四、陈红霞以其提供的月工资标准为基数主张经济补偿金不应得到支持;五、2020年1月16日的职代会是全体职工上下都知情的会议,并且已经开过多次会议,不存在故意隐瞒侵害职工知情权的情况。
思维信息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思维信息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由陈红霞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思维信息公司支付陈红霞经济补偿金54175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一审法院判决思维信息公司协助陈红霞办理失业保险享受手续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裁决。
陈红霞针对思维信息公司的上诉,进行如下答辩:一、思维信息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陈红霞劳动报酬,并以非法降薪常态化逼迫陈红霞辞职,一审法院认定思维信息公司支付陈红霞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工资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但一审法院对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工资的金额均认定错误;二、一审法院判决思维信息公司协助陈红霞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合法合理。
思维自动化公司辩称,思维自动化公司与陈红霞没有劳动关系,陈红霞要求思维自动化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陈红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思维自动化公司、思维信息公司支付陈红霞赔偿金210965.5元;2、思维自动化公司、思维信息公司向陈红霞支付拖欠工资5051.5元;3、思维自动化公司、思维信息公司向陈红霞支付经济补偿金105482.75元;4、思维自动化公司、思维信息公司协助陈红霞办理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手续;5、案件受理费由思维自动化公司、思维信息公司承担。
思维信息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思维信息公司无需向陈红霞支付赔偿金210965.5元(对仲裁该项裁决无异议);2、思维信息公司无需向陈红霞支付工资7605.75元,无需向陈红霞支付经济补偿金105482.75元;3、思维信息公司无需协助陈红霞办理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手续;4、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费用由陈红霞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0年3月1日,陈红霞进入思维自动化公司工作,试用期至2001年4月2日。2008年1月1日,思维自动化公司与陈红霞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2012年1月1日,思维信息公司与陈红霞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6年3月起,思维自动化公司为陈红霞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8月起,思维信息公司为陈红霞缴纳社会保险。
思维信息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2019年5月13日、2019年5月27日、2019年6月11日、2019年7月15日、2019年8月13日、2019年9月12日、2019年10月14日、2019年11月12日、2019年12月10日、2020年1月15日、2020年2月21日、2020年3月20日,向陈红霞支付2019年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2020年1月、2月工资3434.75元、3434.75元、2999元、3434.75元、3434.75元、4424.75元、4424.75元、4424.75元、4424.75元、4294.75元、4424.75元、3477.75元、5373.75元;思维信息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2020年5月22日、2020年6月23日、2020年7月21日,向陈红霞支付2020年3月、4月、5月、6月工资4426.75元、1900元、1900元、680.3元。陈红霞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月平均工资为4334元/月,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应发工资为17336元,实发工资为8907.05元。
2020年1月16日思维自动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20200116)审议通过了《关于下浮部分基层员工工资的通知》,并加盖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印章。该通知载明:“部分基层一线员工,工资下浮30%,按不低于薪档表最低薪档值标准就近向上靠档定薪;当前工资低于薪档值标准的保持不变。”
2020年6月4日,陈红霞向思维自动化公司、思维信息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思维自动化公司、思维信息公司于2020年6月4日签收。2020年6月9日,思维信息公司发出回函,通知陈红霞于2020年6月11日到岗上班。2020年7月13日,思维信息公司向陈红霞发出告知函,通知陈红霞于2020年7月16日到岗上班。上述两份告知函陈红霞均签收。
2021年1月22日,思维信息公司向陈红霞补发下浮工资4787.12元。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保护。本案中,陈红霞与思维自动化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12月31日终止。2012年1月1日,陈红霞与思维信息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工资及社会保险由思维信息支付,陈红霞与思维自动化公司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主张由思维自动化公司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补发拖欠工资、协助办理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手续,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陈红霞以思维自动化公司、思维信息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法定情形,对于陈红霞主张思维信息公司支付赔偿金210965.5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思维信息公司主张无需支付赔偿金210965.5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陈红霞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月平均工资为4334元/月,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应发工资为17336元,实发工资为8907.05元,后思维信息公司又于2021年1月22日向陈红霞补发下浮工资4787.12元,共计实发13694.17元,思维信息公司主张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20200116)对部分基层员工降薪30%,因陈红霞与思维自动化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思维自动化公司的降薪决议不应适用于陈红霞,故思维信息公司应支付陈红霞拖欠工资3641.83元,对于陈红霞主张由思维信息公司支付拖欠工资5051.5元,一审法院予以部分支持。对于思维信息公司主张无需支付陈红霞拖欠工资7605.75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思维信息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陈红霞劳动报酬,2020年6月4日,陈红霞以思维信息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陈红霞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应由思维信息公司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陈红霞主张的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陈红霞月平均工资为4334元/月,陈红霞于2000年3月1日在思维信息公司工作,于2020年6月4日与思维信息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据此陈红霞的经济补偿金应为4334元/月×12.5月(2008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4日)=54175元,对于陈红霞主张思维信息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05482.75元,一审法院予以部分支持。对于思维信息公司主张无需向陈红霞支付经济补偿金105482.75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陈红霞以思维信息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者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法定情形,思维信息公司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协助陈红霞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对于陈红霞主张思维信息公司协助办理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手续,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思维信息公司主张无需协助陈红霞办理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手续,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合并审理原告)河南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并审理被告)陈红霞支付拖欠工资3641.83元、经济补偿金54175元,合计57816.83元;二、被告(合并审理原告)河南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合并审理被告)陈红霞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三、驳回原告(合并审理被告)陈红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合并审理原告)河南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被告(合并审理原告)河南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陈红霞于2000年3月1日开始到思维自动化公司工作,并在2008年1月1日与思维自动化公司签订合同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在2012年1月1日与思维信息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陈红霞在2020年6月4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与思维自动化公司已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其要求思维自动化公司承担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时,思维自动化公司在2020年1月16日作出的降薪决议,亦不适用于陈红霞。
关于陈红霞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因思维信息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向张红霞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其应当按照陈红霞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应发平均工资及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向陈红霞支付经济补偿。陈红霞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应发平均工资为4995.92元/月,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的工作年限为12年6个月,故思维信息公司应当向陈红霞支付经济补偿金62449元(4995.92元/月×12.5月)。对于陈红霞主张的2008年1月1日之前的经济补偿金,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思维信息公司认为其不应向陈红霞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陈红霞主张的赔偿金。陈红霞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情形,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思维信息公司是否应协助陈红霞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问题。因思维信息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向张红霞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陈红霞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思维信息公司协助陈红霞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无不当。
关于思维信息公司是否应向陈红霞支付拖欠工资的问题。因陈红霞认可思维信息公司在2021年1月22日向其补发工资4787.12元后已不再拖欠其工资,故一审法院判决思维信息公司向陈红霞支付拖欠工资3641.83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陈红霞、思维信息公司的上诉请求均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陈红霞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应发工资分别为4088元、5078元、5078元、5078元、5078元、5078元、5078元、4131元、6027元、5079元、5079元、5079元,月平均工资为4995.92元。陈红霞认可思维信息公司在2021年1月22日向其补发工资4787.12元后,已不再拖欠其工资。其余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一、维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244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河南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协助陈红霞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二、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2445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三、河南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红霞支付经济补偿金62449元;
四、驳回陈红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河南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河南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陈红霞、河南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侯军勇
书记员 许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