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82执43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泰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天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86790103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前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前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台州澳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金联村工业区5号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MA28HLWK5L。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泰姆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澳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82民初7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泰姆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台州澳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32406.52元及相关利息,并缴纳案件受理费290.5元、执行申请费386.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台州澳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台州澳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台州澳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台州澳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法院进行了财产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台州澳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无有价证券。另外查明:(1)被执行人台州澳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的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2)被执行人台州澳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本案中予以了冻结,但因余额较小,暂未予以划拨。截至2023年2月27日,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未受偿,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90.5元、执行申请费386.1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台州澳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台州澳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台州澳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台州澳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泰姆电气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其已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台州澳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282执43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方苏琴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