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2072民初5287号
原告:广东致达航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怡福路8号之一C栋5楼之二。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桔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澳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金联村工业区5号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安世纪(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安世纪(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致达航仪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达公司)与被告台州澳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致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澳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致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澳达公司向致达公司清偿货款162400元及利息(从起诉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致达公司与澳达公司于2020年之间存在长期供求关系,澳达公司向致达公司购买主控器组件、显示屏组件、夹管探头和线束等配件。双方按照交易习惯约定,结算方式及期限为货款按月结算;同时还约定,澳达公司若对产品质量有异议,需在收到货后7个工作日内向致达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符合合同约定。致达公司已按澳达公司的要求送货,澳达公司收货后也未向致达公司提出任何异议。双方在2020年10月10日对账,最后澳达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确认应付未付货款共计390005元。后经致达公司多次追款,澳达公司付了部分货款,剩余162400元货款至今拒绝付款。
澳达公司辩称,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及尚欠货款金额无异议;但致达公司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保留该部分的诉权。
经审理查明:致达公司与澳达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致达公司向澳达公司供应主控器组件、显示屏组件、夹管探头和线束等配件。2020年10月19日,双方对账确认澳达公司尚欠致达公司货款390005元。后澳达公司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至今尚欠货款162400元未付。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澳达公司尚欠货款162400元,双方不争,应予支付。澳达公司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致达公司诉请澳达公司支付货款162400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澳达公司主张致达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称保留诉权,不在本案中处理,故本院不予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台州澳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致达航仪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2400元及利息(以1624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7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332元,两项合计3106元(原告广东致达航仪电气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台州澳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致达航仪电气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3106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台州澳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31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向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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