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16521号
原告:广东致达航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怡福路8号之一C栋5楼之二。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桔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澳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金联村工业区5号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致达航仪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澳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致达航仪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致达航仪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