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遂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乐山市双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道遂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1132民初10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双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道遂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市双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双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山市双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36.0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乐山市双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黎
书记员  杨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