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川01执保589号
申请人道遂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220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17)川01财保14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暂停支付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民初4063号民事判决、(2017)川01民终10169号民事判决项下的四川为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绍清、林素琼、杨建忠、遂道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应向被申请人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金额2200万元。
支付之日以本院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如需续查封、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期、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执行员 戚琳
书记员 贺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