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川1802民初1201号
原告雅安市水津关砂石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道遂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原告雅安市水津关砂石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雅安市水津关砂石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唐 超
法官助理 丁红娟
书 记 员 程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