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遂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道遂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川01财保144号
申请人道遂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2200万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220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道遂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何开元 代理审判员  李 亚 代理审判员  白福群
书 记 员  吴仕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