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渝0116民初1086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钢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道遂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津钢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津钢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钢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市江津钢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冉辛黎
人民陪审员 袁增富
人民陪审员 马恩平
书 记 员 夏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