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802民初1389号
原告:雅安市水津关砂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大兴镇龙溪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道遂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道遂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雅安市水津关砂石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道遂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后,原告雅安市水津关砂石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安市水津关砂石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安市水津关砂石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83元,由原告雅安市水津关砂石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唐超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程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