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4民初29659号
原告深圳市科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a91440300587906724U。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林**,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2年6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池国亮,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判令:一、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17日期间工资差额2400元;二、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17日期间加班工资差额2172.41元;三、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206.9元;四、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000元;五、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律师费4677.38元。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深劳人仲案[2019]27075号仲裁裁决查明的事实,本院对仲裁裁决结果予以确认,并与仲裁认定同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深圳市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科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告***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17日期间工资差额2400元;
二、原告深圳市科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告***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17日期间加班工资差额2172.41元;
三、原告深圳市科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告***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206.9元;
四、原告深圳市科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000元;
五、原告深圳市科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律师费4677.38元。
上述应付款项,原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潘 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