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27执650号
申请执行人:******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望江县经济开发区通港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5578399973。
法定代表人:阮红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和平鸽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经济开发区(东扩区大山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67810681387。
法定代表人:司国香,董事长。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和平鸽门业有限公司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包装有限公司亦未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德智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唐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