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和平鸽门业有限公司

安徽宿松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和平鸽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26执238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宿松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系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和平鸽门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经济开发区东扩区山脚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项翠萍,女,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安徽冠亿新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临江产业园港口路/div>

法定代表人:石大群。

被执行人:***千里香纸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张珍刚。

被执行人:张珍刚,男,1972年5月12日生出,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石大群,女,1972年9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宿松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和平鸽门业有限公司、***、项翠萍、安徽冠亿新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千里香纸业有限公司、张珍刚、石大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人安徽宿松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皖0826执23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咏田

审判员  罗保国

审判员  张素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 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