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83民初10074号
原告成都华西流体控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车城东七路。
法定代表人毛继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建,男,1963年9月4日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告磐石电力设备(青岛)有限公司。所在地:青岛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香港路**。
法定代表人李德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书叶,女,1968年2月20日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平度市。
委托代理人邢信暖,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华西流体控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磐石电力设备(青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华西流体控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华西流体控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75元,减半收取2637元,由原告成都华西流体控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文善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杜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