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执393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江滨北路523号1-5层,组织机构代码:57174418-5。
法定代表人倪汝华。
被执行人东阳市鑫凯矿产资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南市街道梧坞村,组织机构代码:75491313X。
法定代表人徐涵标。
被执行人东阳市鑫凯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南市街道梧坞采石场,组织机构代码:325569633。
法定代表人徐涵标。
被执行人东阳市星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望江北路196号,组织机构代码:769648594。
法定代表人吴建民。
被执行人浙江义乌星耀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浦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147630322。
法定代表人吴建民。
被执行人浙江星耀水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浦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147630381。
法定代表人吴建民。
被执行人吴建民,男,1960年9月25日出生,住义乌市。
被执行人虞印青,女,1962年11月3日出生,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徐涵标,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何芳娟,女,1974年9月4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东阳市鑫凯矿产资源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782民初203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9014608.67元及利罚息,并承担申请执行费72473.0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东阳市鑫凯矿产资源投资有限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东阳市鑫凯矿产资源投资有限公司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东阳市鑫凯矿产资源投资有限公司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东阳市鑫凯矿产资源投资有限公司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徐涵标、何芳娟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街道环城北路××金玉广场××室的房地产。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签订执行还款方案,现申请暂不予处置财产。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东阳市鑫凯矿产资源投资有限公司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东阳市鑫凯矿产资源投资有限公司等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东阳市鑫凯矿产资源投资有限公司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东阳市鑫凯矿产资源投资有限公司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782执39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楼豇炜
执 行 员 傅 裕
执 行 员 何 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龚英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