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星耀风机有限公司

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浙0783执3974号
徐美苏、吴建民、虞印青、浙江义乌星耀风机有限公司、浙江星耀水泥机械有限公司、徐涵标、何芳娟、东阳市鑫凯矿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徐美苏、吴建民、虞印青、浙江义乌星耀风机有限公司、浙江星耀水泥机械有限公司、徐涵标、何芳娟、东阳市鑫凯矿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美苏、吴建民、虞印青、浙江义乌星耀风机有限公司、浙江星耀水泥机械有限公司、徐涵标、何芳娟、东阳市鑫凯矿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徐美苏、吴建民、虞印青、浙江义乌星耀风机有限公司、浙江星耀水泥机械有限公司、徐涵标、何芳娟、东阳市鑫凯矿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