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星耀风机有限公司

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真全、***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783执3972号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工人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东阳市南市。
被执行人***,男,196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执行人虞印青,女,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浙江义乌星耀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义浦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星耀水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义浦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涵标,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何芳娟,女,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现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东阳市鑫凯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街道梧坞采石场。
法定代表人:徐涵标,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东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83民初1505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虞印青、浙江义乌星耀风机有限公司、浙江星耀水泥机械有限公司、徐涵标、何芳娟、东阳市鑫凯矿业有限公司在(2019)浙0783执397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虞印青、浙江义乌星耀风机有限公司、浙江星耀水泥机械有限公司、徐涵标、何芳娟、东阳市鑫凯矿业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60万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应赛帅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代书记员 吴丽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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