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星耀风机有限公司

浙江义***风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2165号 原告:浙江义***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义浦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147630322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单位员工。 被告:***,男,199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原告浙江义***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1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2月2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浙江义***风机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义***风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浙江义***风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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