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9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新城茶子山东路102号。
负责人:陈凌云,行长。
被执行人:湖南碧绿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德国工业园格林路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刘秋元,女,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郭丽丽,女,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执行人湖南碧绿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刘秋元、郭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湘0104民初1475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2年1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碧绿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刘秋元、郭丽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2022年1月1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不动产信息等情况。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评估被执行人湖南碧绿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湘潭市高新区德国工业园的土地使用权(证号:2010-2300171)、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德国工业园格林路5号两幢房屋(权证号码:258838、258839),用其价款清偿债务。但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不同意支付评估费用,导致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及厂房无法拍卖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5月24日对被执行人湖南碧绿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刘秋元、郭丽丽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5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20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6200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万 彪
审判员 尧 航
审判员 杨立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