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碧绿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碧绿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执21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湘潭市易俗河镇。
被执行人:湖南碧绿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德国工业园格林路5号。
法定代表人:方达辉,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碧绿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0304民初13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碧绿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11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碧绿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年11月5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有H型车辆,未查封)信息等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11月9日,本院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碧绿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房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岳塘区宝塔街道德国工业园格林路5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2021年11月19日至2024年11月18日)。2021年11月12日,本院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碧绿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公积金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就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同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碧绿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也没有财产线索提供,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2021年12月3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碧绿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还将被执行人湖南碧绿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案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6881.23元。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碧绿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湖南碧绿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304民初13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碧绿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江 金
审 判 员  马 兰
审 判 员  吴秀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肖 永
代理书记员  赵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