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碧绿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岳阳和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湖南碧绿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倬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3民初2号 原告:岳阳和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长炼五山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碧绿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德国工业园格林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倬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德国工业园林华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岳阳和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碧绿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倬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4年9月5日本院作出(2024)湘03破申21号民事裁定,受理湖南碧绿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因湖南碧绿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系我市岳塘区范围内大型企业,为方便查明事实及相关情况、统筹协调处理,将矛盾化解在当地,经报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