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州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春市袁州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奥斯特电气(宜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902执13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春市袁州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中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161009006D。
法定代表人:黎子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奥斯特电气(宜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彬江工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79949795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宜春市袁州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赣0902民初46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奥斯特电气(宜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奥斯特电气(宜春)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其财产状况,经查明:
1.2019年6月、11月,本院分别通过法院“总对总”、“点对点”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奥斯特电气(宜春)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奥斯特电气(宜春)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数月无变动。
2.2019年6月本院向宜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奥斯特电气(宜春)有限公司在宜春市袁州区彬江工业园工业大道21号有工业厂房,因本案执行标的与工业厂房价值相差较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工业厂房。
3.2019年6月本院向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奥斯特电气(宜春)有限公司名下有公积金登记缴存信息。
4.2019年6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予以发布。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30.054万元,截至2019年11月25日已执行198532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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