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州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宜春市袁州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9执8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明月北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065388149C。
负责人:邹洪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宜春市袁州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中山中路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161009006D。
法定代表人:黎子路,该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与宜春市袁州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9民初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航
审判员严发根
审判员*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易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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