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州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宜春市袁州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9执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负责人:邹洪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宜春市袁州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法定代表人:黎子路,该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与宜春市袁州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宜春市袁州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宜春市袁州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单位的存款或收益2755.8925万元(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本金2390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9%计息,不再计收复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