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州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春市袁州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春搏鲨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02执40号
申请执行人:宜春市袁州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中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6092160009006D。
法定代表人:黎子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宜春搏鲨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医药工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558489749H。
法定代表人:李志刚。
申请执行人宜春市袁州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春博鲨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902民初31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宜春博鲨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春博鲨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宜春博鲨实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预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宜春博鲨实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预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宜春博鲨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本金及利息和被执行人宜春博鲨实业有限公司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揭春龙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黄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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