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黔01执7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阳永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沙坡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吴洪诚,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阳巴缇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188号A楼1-3层。
法定代表人:黄光健,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黄光健,男,汉族,1971年4月26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01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贵阳永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阳巴缇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是被执行人贵阳巴缇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光健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贵阳永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欠款本金4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1200000元、案件受理费66165.59元等共计5266165.59元。
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本院分别于2017年9月13日、2018年8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不动产、银行存款、工商登记、债券等信息及财产状况。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等传统调查形式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以(2017)黔01执异217号执行裁定书,追加黄光健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以被执行人贵阳巴缇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光健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将黄光健进行司法拘留。后黄光健于当日缴款10万元到本院账户,并出具还款计划和悔过书,本院对其予以提前解除司法拘留措施。该10万元扣除执行费后,发还98600元。
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对被执行人黄光健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18年9月16日对被执行人贵阳巴缇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光健发出限制消费令。
申请执行人贵阳永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贵阳巴缇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标的本金为4000000元、违约金1200000元、案件受理费66165.59元等,共计5266165.59元,受偿9860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贵阳永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与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黔01民初872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贵阳巴缇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光健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科技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智勋
审 判 员 蒲朝军
审 判 员 李 军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 昂
书 记 员 吴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