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

贵州威豪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贵州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0103民初6559号
原告贵州威豪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山林巷******。
法定代表人赵筑顺。
委托代理人胡洪、杨巍,贵州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医药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威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朱开琼。
原告贵州威豪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威豪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贵州威豪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晓莉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