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福臻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柳州某某供电局与广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223民初279号

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柳州**供电局,住所地柳州市**县**镇飞鹿大道**,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450223MA5N3YCW40。

法定代表人:李富强,该局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维姿,女,1990年5月29日出生,,住所地**县该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灿,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县**镇元宝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3742085787K。

法定代表人:林红波,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柳州**供电局与广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支付拖欠原告的款项,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柳州**供电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柳州**供电局负担。

审 判 员 潘辉亮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何 瑜

书 记 员 沈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