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223民初279号
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柳州**供电局,住所地柳州市**县**镇飞鹿大道**,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450223MA5N3YCW40。
法定代表人:李富强,该局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维姿,女,1990年5月29日出生,,住所地**县该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灿,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县**镇元宝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3742085787K。
法定代表人:林红波,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柳州**供电局与广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支付拖欠原告的款项,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柳州**供电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柳州**供电局负担。
审 判 员 潘辉亮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何 瑜
书 记 员 沈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