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鹿执字第534号
申请执行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鹿寨镇城南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刘世平,局长。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鹿寨镇元宝小区。
法定代表人:林红波,项目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鹿行审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行政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应裁定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5)鹿行审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予以执行完毕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唐玉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卿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