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福臻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鹿执字第533号

申请执行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鹿寨镇城**创业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世平,局长。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住所地:***鹿寨镇元宝小区小区。

法定代表人:林红波,项目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鹿行审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行政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应裁定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5)鹿行审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予以执行完毕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唐玉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卿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