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福臻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鹿寨县华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23民初1689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现住广西鹿寨县。
被告:鹿寨县华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鹿寨县鹿寨镇元宝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3742085787K。
法定代表人:林红波,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壮族,出生日期不详,住广西鹿寨县。身份证号码不详。
原告***诉被告鹿寨县华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68.0元,减半收取计43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阳慧萱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