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鹿执字第5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3月28日生,汉族,住鹿寨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5日生,壮族,住鹿寨县。
被执行人鹿寨县华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鹿寨县鹿寨镇。
法定代表人:林红波,项目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鹿民二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鹿寨县华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行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应裁定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5)鹿民二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予以执行完毕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唐玉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卿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