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桂0223民初1259号
原告***,男。
被告鹿寨县华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男。
原告***诉被告鹿寨县华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尚不充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鹿寨县华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3元,减半收取44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陶永鸿
人民陪审员 邱禄兴
人民陪审员 翁庆芳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覃巧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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