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205民初4910号
原告:柳州市起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鹧鸪江路北1-20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5MA5QDBRF5N。
法定代表人:温伟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容,广西盛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鹿寨镇元宝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3742085787K。
法定代表人:严露。
原告柳州市起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柳州市起鹏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市起鹏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6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柳州市起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覃素红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邓 俊
书 记 员 黄雨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