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执3168号
申请执行人:济**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
被执行人:江苏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中心街91号。
申请执行人济**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4民初5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江苏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济**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1250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291元,由被告江苏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江苏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济**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执行,于2022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2022年11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苏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以督促其履行相应义务。
2022年7月29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苏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江苏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及其他执行案件未全部履行,其银行卡已被他案冻结,暂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11月28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执行,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将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孙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