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朗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郭文勇与厦门市朗星节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212民初1487号
原告:郭文勇,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鸣华、林瑟,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朗星节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同龙二路591#1楼。
法定代表人:白鹭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跃元,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文勇与被告厦门市朗星节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郭文勇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文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文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郭文勇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 判 长  甘艳君
人民陪审员  颜美丽
人民陪审员  郭金本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书 记员  苏秋祝
附本案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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