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205执9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朗星节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组织机构代码67127982-3。
法定代表人白鹭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长天节能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
法定代表人谭凤珍。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朗星节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长天节能照明有限公司买卖纠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2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船舶、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长天节能照明有限公司已歇业。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靖峰
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
代理审判员 方 珺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苏朝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