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梯信通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梯信通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一信通软件有限公司等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5民初2121号 原告:深圳市梯信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中区麻雀岭工业区M-7栋六楼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KLCE5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一信通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麻雀岭工业区M-7栋六楼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9208393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1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中江县, 原告深圳市梯信通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一信通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2017年11月21日至2018年12月2日入职原告深圳市一信通软件有限公司;2018年12月3日起入职原告深圳市梯信通技术有限公司。 二、被告职务:销售经理。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2018年5月23日,原告深圳市一信通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期限为2018年5月23日至2021年5月23日的劳动合同;2018年12月3日,原告深圳市梯信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期限为2018年12月3日至2021年12月2日的劳动合同。 四、工资情况: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每月工资均由原告深圳市一信通软件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发放。 五、离职情况:原、被告于2019年7月8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就被告提出离职问题与原告达成协议,原告承诺在被告主动提出辞职的情况下,原告同意为被告办理辞职手续,被告清楚并同意因被告主动提出辞职,原告无须支付被告任何补偿或赔偿费用,双方按照被告实际工作日期结算支付被告工资后,双方的劳动通关系自被告提出辞职之日解除等。 六、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9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事项:两原告提交了《协议书》《劳动合同》《烟台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被告出差山东烟台报销差旅费用明细清单及凭证》《通知(2019年8月2日)》《通知(2019年8月23日)》等证据,用以证明被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且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无需支付被告任何工资报酬。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且依据《协议书》的约定,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原告主张无须支付被告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9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65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七、未休年休假工资:原告提交了《2019年春节放假通知》《通知》《邮件发送证据》等证据,用以证明被告已休满年休假,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9年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系原告安排员工春节休假的通知,该春节休假并不能当然抵扣员工依法应当享有的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据此,本院依法核算被告2019年应休未休年假天数为2天[(192÷365)×5],原告深圳市梯信通技术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2019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583.33元(仲裁阶段被告主张金额未超其依法应所得,本院予以确认支持)。 八、关于连带责任问题:本案中,被告与两原告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明确,且两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住所地为同一注册地址,且原告深圳市梯信通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后,被告的工资仍由原告深圳市一信通软件有限公司支付,故本院认定两原告之间存在直接关联,原告深圳市一信通软件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九、被告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被告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9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500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583.33元;3.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元;4.两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十、仲裁结果:深劳人仲案[2019]4388号仲裁裁决如下:1.原告深圳市梯信通技术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9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500元;2.原告深圳市梯信通技术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2019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583.33元;3.原告深圳市一信通软件有限公司承担以上两项裁决的连带责任;4.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一、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深圳市梯信通技术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9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500元;2.原告深圳市梯信通技术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2019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583.33元;3.深圳市一信通软件有限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三十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梯信通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9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500元; 二、原告深圳市梯信通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2019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583.33元; 三、原告深圳市一信通软件有限公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梯信通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一信通软件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两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