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蓝岭地质勘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北斗航遥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蓝岭地质勘测有限责任公司晴隆分公司、贵州蓝岭地质勘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3民初1679号
原告:贵州北斗航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E区E4栋8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37464329P。
法定代表人:包玉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骏,男,贵州富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0010273。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蓝岭地质勘测有限责任公司晴隆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晴隆县莲城街道小菁社区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4MA6GRG2H5H。
负责人:陶小兵。
被告:贵州蓝岭地质勘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办事处105队宿舍4栋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766071806D。
法定代表人:丁登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贵州北斗航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蓝岭地质勘测有限责任公司晴隆分公司、贵州蓝岭地质勘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北斗航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6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州北斗航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祝文君
书记员王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