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特235号
申请人:瑞科际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6号3401室。
法定代表人:毛勇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镔,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梅溪,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燕,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佳敏,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瑞科际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科际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瑞科际公司诉称:请求撤销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劳人仲案字【2021】第2357-1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一、瑞科际公司不存在未按时发放工资的情形。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对瑞科际公司发放的薪酬(含加班费等)有疑问或异议的,应于该笔薪酬发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瑞科际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核对要求。如未按前述规定提出要求,则视为***无异议。***未提出异议,瑞科际公司不存在未按时发放工资的情形。二、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及适用法律错误。***未按公司考勤规定打卡,是否已休年休假无法确认。即使***仍有年假未休完,年休假也应按一个自然年度计算,跨年未休的视为自动放弃。***于2021年7月27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其2021年度应休年假应为5天(209/365*10=5.7),扣除已休的4天年假,其2021年未休年假为1天。
***答辩称:瑞科际公司的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瑞科际公司确实存在未发放工资的情形,年休假认定天数无误。
经审查查明:2021年10月18日,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瑞科际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分别作出厦劳人仲案字【2021】第2357-1号裁决和厦劳人仲案字【2021】第2357-2号裁决,其中【2021】第2357-1号裁决裁决瑞科际公司应付***2020年9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190元、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6月2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7300元、2021年6月26日至2021年7月2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7300元,并一次性支付***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3031.35元,为终局裁决;厦劳人仲案字【2021】第2357-2号裁决确认瑞科际公司与***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8月5日解除,并裁决瑞科际公司应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23622.13元,为非终局裁决。瑞科际公司不服厦劳人仲案字【2021】第2357-2号裁决,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收件并于2021年11月9日出具先行(委派)调解告知书,编号为(2021)闽0203诉前调10563号,案件仍在先行调解阶段。瑞科际公司不服厦劳人仲案字【2021】第2357-1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针对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劳动争议,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劳人仲案字【2021】第2357-1号裁决和厦劳人仲案字【2021】第2357-2号裁决,实质上是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同一裁决,瑞科际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已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该裁决应按非终局裁决处理。故,瑞科际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予驳回,瑞科际公司的相关诉求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并进行审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瑞科际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10元,退回瑞科际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刘 宁)
审 判 员 (许向毅)
审 判 员 (刘国如)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翁孟颖)
书记员( 阮冬 梅)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