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江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14《生命时报》社与江苏中江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民初214号
原告:《生命时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5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吴天红,该单位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江苏六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江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管家桥65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
原告《生命时报》社与被告江苏中江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生命时报》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生命时报》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邵静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孙成伟
书记员周科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