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7038号
原告:《生命时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5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吴天红,该单位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江苏六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江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管家桥65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
原告《生命时报》社与被告江苏中江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生命时报》社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生命时报》社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生命时报》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生命时报》社负担。
审判员 邵静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孙成伟
书记员周科旭